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装修国家标准(7、抹灰工程)GB50327-2001


7、抹灰工程

7.1、一般规定

  7.1.1、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。

  7.1.2、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,无脱层、空鼓。

  7.1.3、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。

  7.1.4、室内墙面、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。设计无要求时,应采用1: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,其高度不应低于2m,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。

  7.1.5、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。抹灰层在凝结前,应防止快干、水冲、撞击和震动。

  7.1.6、冬期施工,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℃;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。

7.2、主要材料质量要求

  7.2.1、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、普通硅酸盐水泥,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.5。

 7.2.2、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。

 7.2.3、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。

 7.2.4、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,砂子使用前应过筛,不得含有杂物。

 7.2.5、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。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。

7.3、施工要点

 7.3.1、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:

    1、砖砌体,应清除表面杂物、尘土,抹灰前应洒水湿润。

    2、混凝土,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:l水泥砂浆(加适量胶粘剂)。

    3、加气混凝土,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,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。

 7.3.2、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
 7.3.3、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。抹灰应分层进行,每遍厚度宜为5~7mm。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~9mm。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,应采取加强措施。

 7.3.4、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,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;用石灰砂浆抹灰时,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。

 7.3.5、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。

 7.3.6、水泥砂浆拌好后,应在初凝前用完,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。